鄂州市“人才强企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成“两区一枢纽”,充分发挥人才对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我市决定实施“人才强企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人才强企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为我市企业引进一大批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大学生、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人才和以上相当层次的人才。
第三条 “人才强企工程”的实施,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委人才办负责牵头抓总、协调各方,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等部门负责行业引导和监管。
第四条 按照集约高效、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规范化、智能化、市场化的人才发展以及人才服务工作,具体由市委人才办或市委人才办引入的第三方人才发展服务公司负责。
第五条 引进人才所在区党委、政府,开发区、经济区党工委、管委会,各级相关部门,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引进人才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引才方式及奖补
第六条 引进人才主要有以下方式:
1.集中引才。每年5月份前,各企业根据“人才强企工程”划定的人才范围以及实际需求,向市委人才办提交引才需求(包含拟招聘岗位、岗位要求、薪酬等信息),市委人才办会同人才发展服务公司梳理汇总企业引才需求,研究制定线上或线下年度招聘总体方案,对外发布《鄂州市企业年度引才职位目录》,组织有关企业前往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招聘活动。
2.动态引才。企业根据需求,可实时向人才发展服务公司提交引才计划,协商共同开展引才工作;也可通过其它渠道引才或自行引才,但需提前向人才发展服务公司报备,以方便后续人才补贴审核和发放。
3.智慧引才。开发建设鄂州市人才发展服务智慧平台。通过平台,人才发布到鄂州求职意向,企业发布求才意向,当求职意向与求才意向智能匹配一致或基本一致时,自动提醒双方对接。
第七条 积极引导人力资源机构、商会、协会、专家、名人等为我市企业猎才、荐才、引才,对引进的人才经认定符合“梧桐计划”的,根据层次类别,按每个人才(团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支持企业大力引进人才,企业通过猎头公司引进年薪40万元及以上人才的,按猎头费用的50%、不超过10万元给予奖励;企业当年引进15名及以上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人才的,25名及以上技师、高级技师的,按猎头费用的50%、最高10万元给予奖励。
第九条 坚持“招才引智”与“招商引资”双衔接、双促进,发扬“店小二”精神到极致。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市委人才办携人才发展服务公司第一时间联系项目方,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招才引智方案,确保项目一开工,人才就到位。期间产生的引才费用,由人才发展服务公司、用人单位各承担50%。
第三章 政策支持及享受条件
第十条 按照全日制博士4000元/月,重点高校(原“985”、“211”重点大学、科研院所和海外知名大学)全日制硕士1700元/月、其他全日制硕士1500元/月,重点高校全日制本科1100元/月、其它全日制本科900元/月,全日制大专700元/月;正高级职称4000元/月、副高级职称1600元/月、中级职称900元/月;高级技师1600元/月、技师900元/月、高级工700元/月的标准,连续发放3年租房和生活补贴。每人只能享受其中一种类型补贴。
第十一条 2017年及之后通过国家统招统考入学并获得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人员与全日制研究生享受同等政策。服务不满3年流动到其他符合条件企业的,由新入职企业重新申报,可继续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和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人才可享受“鄂州人才服务联盟”提供的全方位“i才服务”,包含住房、教育、医疗、婚育、文旅、消费等方面优惠和奖励。研究生、高级职称人才、高级技师可入住市人才公寓。
第十三条 人才享受以上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
1.人才所在企业为我市纳税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属国有企业;
2.人才为本文件生效之后新引进的人才,且人才与企业须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
3.企业依法每月为人才缴纳社会保险费;
人才须在我市区域内工作和服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对不满足以上条件、具有极特殊情况、拟享受人才政策的,应及时向市委人才办报批。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四条 对拟享受补贴的人才,企业应及时向人才发展服务公司提交有关材料。初次拟享受补贴的人才需提交材料如下:
1.《我市企业新进人才申请租房和生活补贴呈报表》(见附件1);
2.教育部学历认证或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认定证明;
3.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双方签字、盖章、按手印);
4.入职前、后各3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
5.拟享受补贴月份工资发放银行流水;
6.《我市企业新进人才在职证明及承诺书》(见附件2)。
继续享受补贴的人才,只需提供缴纳社保证明、工资发放银行流水。
第十五条 人才发展服务公司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及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社保缴纳、学历、职称、技能等级、在职在岗等情况,审查完成后,报市委人才办审批。审批通过后,每季度末在人才服务平台和人才所在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根据人才所在企业属地,由市区人才工作部门办理补贴发放事宜。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每年对补贴申领情况开展专项核查和不定时检查,对存在虚报冒领的,责令涉事企业或个人向财政返还补贴,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再次发生类似问题的,停发所有人才补贴,并提交有关部门将其纳入社会诚信黑名单。
第十七条 建立人才补贴申报与企业实际产生贡献相挂钩的甄别研判机制,当企业每年申报补贴的人才数量和金额与实际产生贡献不成正比时,及时响应倒查机制,看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嫌疑。
第十八条 人才在享受补贴期限离职的,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委人才办和人才发展服务公司报告。离职所在月份起停止享受所有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企业应加强对人才工作、生活的关心,倾听人才的想法,千方百计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展的条件和氛围。市委人才办适时对“人才强企工程”的实施情况及取得效果进行调研了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区(开发区、经济区)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解决人才补贴、招才费用、引才奖励等方面的支出。
资金来源按税收级次由市区财政分担。人才所在企业属于市级税收级次的,由市财政承担;属于区级税收级次的,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级承担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补助各区。
资金实行属地拨付管理。由各区会同市级主管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范围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申报程序统一拨付到相关项目单位,再由项目单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享受对象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委人才办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文件所述政策与我市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上级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关于实施“才聚荆楚·智汇鄂州”工程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到鄂州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建成“两区一枢纽”提供坚强有力的青年人才支撑,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安居保障
(一)推行先落户后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在市内合法稳定住所或拟就业创业地城镇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二)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鼓励在鄂州纳税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引进高校毕业生,对符合条件的,分别按照全日制博士4000元/月,重点高校(原“985”、“211”重点大学、科研院所和海外知名大学)全日制硕士1700元/月、其他全日制硕士1500元/月,重点高校全日制本科1100元/月、其它全日制本科900元/月,全日制大专700元/月的标准,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每人只能享受其中一种类型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6个月。2017年及之后通过国家统招统考入学并获得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到农村就业创业、从事乡村振兴工作的大学生(政策性岗位除外),享受同等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二、促进充分就业
(三)增加优质岗位供给。聚焦高水平建设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鄂州功能区,加快构建“157”现代产业集群,面向重点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需求,开发招聘高校毕业生的优质岗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岗位征集,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梳理汇总后公开发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四)实施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扩大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数量,招聘信息(除涉密岗位外)同步在有关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五)增加政策性岗位供给。加强各项招录(聘)实施进程与高校毕业生求职时间衔接,鼓励引导应、往届高校毕业生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持续实施事业单位“人才池”计划,岗位优先用于保障引进规划、教育、卫生等领域急需紧缺人才。鼓励鄂州职业大学、科研院所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鄂州职业大学、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六)深入实施乡村人才振兴计划。推动鄂州籍在外大学生返乡就业创业。以高中、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等为主体,建立大学生信息库,发挥“班级+老师+村(居)委会+家长”的联动作用,建立经常性联系机制。加快推进实施“万名大学生乡村医生配备”项目、“湖北新机制教师”、“三支一扶”计划等,引导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医生、乡村教师、社区工作者等基层岗位就业。深入实施“一村多名大学生计划”,以村干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为重点对象,采取在校学习、弹性学制、农学交替、送教下乡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高等教育,培养一批在乡大学生。(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鄂州职业大学、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七)鼓励灵活就业。加大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身份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和就业服务,对在本市就读、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八)促进技能就业。鼓励大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将普通本科高校、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补贴性培训对象范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鄂州职业大学、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九)深化校企合作。政府主动走访联系省内高校、职业(技工)院校,帮助企业搭建与院校对接交流平台,推动形成双方共同培养所需人才、人才毕业愿到鄂州工作的良性机制。鼓励引导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加就业见习。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发放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三、扶持自主创业
(十)加强创业教育培训。大力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毕业学年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培训类别分别给予300元、1200元、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依托鄂州职业大学等院校,举办大学生创业训练营,对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建立大学生创业导师库,鼓励对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一对一”的创业实践辅导。(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鄂州职业大学、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一)打造创业孵化示范平台。依托产业园区、商业市场、闲置楼宇等资源,加快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基地,打造“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创业生态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运营奖补等方式引入市场主体,建设1-2个高标准就业创业孵化平台,适当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对孵化成效突出,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创业孵化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入驻10户以上创业实体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创业孵化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入驻20户以上创业实体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孵化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50户以上创业实体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孵化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入驻80户以上创业实体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奖补;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再给予100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鄂州职业大学、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二)发放创业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鄂州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领取营业执照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上述初创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三)给予场租水电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市级孵化基地初次注册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营实体,每年给予5000元的场租水电补贴,每带动1人就业的,再给予2000元的奖补,奖补最多不超过1万元;对在创业示范园区内正常运营的返乡创业企业,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场租水电费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以上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各项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500万元,财政部门按政策给予贴息。对招用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就业未达到创业担保贷款招用人员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可按新招用符合条件人数每人1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鄂州市中心支行,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五)落实税费减免支持。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为限额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法享受税收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六)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吴都创客”创新创业大赛,鼓励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积极参赛。坚持以赛促学、以赛促创,丰富竞赛形式和内容。大赛评选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团市委、鄂州职业大学、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七)推进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支持各类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的高技能人才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推荐评选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遴选3-5个。对获评市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对获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四、实施优化服务行动
(十八)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引导,加快培育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努力打造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基地和创新发展平台,吸引一批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进驻,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九)深化武鄂就业创业协作行动。建设武鄂人力资源共享平台,打通武鄂就业管理信息化系统,组建统一的公共招聘网站,联合举办招聘会。探索武鄂两市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互认政策,打破户籍、地域、档案限制,实现武汉鄂州流动高校毕业生可选择在两地申报职称评审,职称评审结果互认。加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武鄂两地人事档案信息查询、政审等业务“一地受理,两地通办”。打造立足武鄂、辐射全省的招才引智“一站式”服务平台,推进武鄂人才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二十)实施人才评价打通行动。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双贯通”工作不断深入。创新技术技能导向的评价机制,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促进两类人才融合发展。推进新职业群体职称评审,探索符合条件高新技术企业承接并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扩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接并自主开展职工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覆盖面,促进大中专毕业生职业水平提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鄂州职业大学,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二十一)实施人社业务快办行动。优化营商环境,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失业“一窗通办”服务窗口,推行“高校毕业生就业”一件事、“失业”一件事打包办。推进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定期联络机制,充分保障平台入驻企业用工服务、就业惠企政策落实落地,建立亲商、优商的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二十二)加大就业权益保障。深入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根治欠薪等专项行动,依法打击“黑中介”“黑市场”、虚假招聘和信贷陷阱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拖欠工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等侵害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行为。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不得将毕业院校、性别、民族、户籍、地域等作为限制性要求。大学生士兵自退役当年起,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切实保障女大学生、残疾大学生公平就业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二十三)强化资金保障。到企业工作高校毕业生的租房和生活补贴,按照《鄂州市“人才强企工程”实施办法》明确的意见进行保障;其他补贴、补助资金,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从市、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分别列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文所述政策与我市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上级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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